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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扩围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发布

2021-01-02 16:13  点击次数:

    11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公告,决定自12月1日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并扩大其施行范围。
    据公告透露,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且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运输的,通过铁路转关直抵离境港后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然而,危险品并不属于此项政策的涵盖范畴。
    同时,公告特别规定了无锡(江阴)港、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以及儋州市洋浦港等八个港口为新的启运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有被列为启运港的港口均可作为经停港使用。而对于承运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只而言,它们可以在经停港进行货物的加装或卸载作业。但需注意的是,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必须已经完成报关手续,且必须经过上述离境港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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