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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 行业动态2021-01-02 16:13 点击次数:
为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破解审批难题,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大件运输成本,维护良好通行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高效为特型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此类特型车辆,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一日内核发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增加附加条件,不得限定数量、次数。要结合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和群众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供便利,并与大件运输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优化和改进工作,保障大件运输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异常业务数据分析,防范违规申领、违规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认真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反馈意见。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超限运输审批,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号牌,以及承运人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不审核道路、桥梁、隧道等技术状况能否满足超限运输需求等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审核承运人提交的护送方案。对超限运输车辆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需要调整,或者护送方案难以保障交通安全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提出建议,不得简单否决超限运输申请。意见反馈要及时,可以当天反馈的一律当天反馈,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严格规范路面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切实保障合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正当权益,严禁故意刁难、随意处罚合法超限运输车辆。对持有有效临时号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以非法改装或者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等为由进行处罚。对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指定路线行驶的车辆,不得以临时号牌未签注该区域为由进行处罚。要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记录仪佩戴、使用,加强执勤执法全过程监管。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对交警、辅警与“黄牛”勾结违法收取、索取当事人钱财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发现查实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大件运输审批是今年国务院大督查重点督办的问题,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将通知要求传达至车管窗口单位、负责审查反馈意见的部门和基层一线民警,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公路函〔2018〕739号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
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
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为解决大件运输上牌难、办证难、上路难等问题,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降低大件运输物流成本,促进大件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现将《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效率,实现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和服务监督,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天津和河北。
第三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许可部门统一负责本省(市)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和协调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风机叶片承运人须为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大型物件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拥有叶片运输专用车辆和必要的专业运输从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生产风机叶片运输专用车辆,应满足基本大件运输安全性能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检查指导风机叶片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满足相关安全性能要求、及时公布存在的问题车辆情况。
第六条 对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凭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七条 风机叶片起运前,承运人应当依法向许可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满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
第八条 跨区域审批时,要联网进行,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线省份限时并联审批。风机叶片大件运输企业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申请后,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审核承运人是否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
(二)审核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核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填报错误;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或授权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审核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是否超过限定标准;其中,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不超过13000千克的;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不超过20000千克的;采用普通多轴多轮平板车运输的,可参照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执行。
(六)审核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
(七)审核车货总体轮廓图是否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尺寸;
(八)审核护送方案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内容;
(九)审核承运人提交的证件信息是否合法有效。
对申请材料无误的,当即受理。对申请材料填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受理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即时通过系统将申请信息分发至沿线省级许可部门。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条 沿线省级许可部门收到起运省许可部门分发的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申请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行驶路线进行审核:
(一)审核通行路线线型、净空、桥梁、涵洞等技术状况、载荷等是否能否满足该大件运输车辆通行;
(二)根据需要对通行路线进行补充勘测;
(三)申请行驶路线可以通行时,应及时反馈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
(四)申请行驶路线无法通行时,应提出建议行驶路线,并及时反馈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时间、路线、速度以及护送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一条 承运人在风机叶片装车完毕后,应当通知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做好核查准备。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接到承运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
许可部门通过形式审查至承运人通知做好核查准备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二条 核查不通过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核查通过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根据沿线省级许可部门的反馈意见,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所有省份均准予通行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二)有省份路线需调整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与相关省份沟通协调,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行驶路线,并告知承运人;
(三)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相关沿线省级许可部门应当重新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五)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告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同一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风机叶片规格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大件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运输计划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程序参照本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在运输招投标时应选择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放行上路。
大件运输车辆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按照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申请人自行护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确需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护送的,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协调公路沿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护送:
(一)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总体护送计划制定和协调,协调各沿线省护送时间、计划、人员等;
(二)各省应做好护送团队分工工作,含护送总负责人、安全人员、引导人员等;
(三)各省护送时应采用专业车辆,全程开启示警灯,对大件运输车辆前后实施引导;
(四)各省实施护送时应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设备;
(五)本省内通行路线护送结束后,应与下一省份做好交接工作并记录护送信息,保证护送工作无缝衔接。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途经其他收费方式的收费公路时,按其他相应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发现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大件运输许可部门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可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
第五章 服务监督
第十九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审批条件,统一许可办结时限,更好地适应和满足风机叶片大件运输企业的运输需求。
第二十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当主动对接本辖区内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和相关大件运输企业,了解运输需求。鼓励与生产企业建立事先告知机制,及时获知生产企业订单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提前组织运输招标。
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应向承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风机叶片外廓尺寸及重量等资料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第二十一条 京津冀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用积分信息公示等方式,对风机叶片运输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积分等级低的,可采取从严审查、核查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等措施;信用积分等级高的,可采取优先办理、免予核查、从速从快审批等措施。对风机叶片运输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通过并联许可系统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信息交换和共享,为许可机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根据风机叶片设计图确定的相关指标,提前申报网上许可,争取在风机叶片装车前完成形式审查,装车后完成相关手续即可发证,确保风机叶片及时启运。
第二十四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汇聚本区域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基础数据,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掌握本区域所有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尺寸、收费站点和施工阻断等信息,为大件运输申请、审批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大件运输许可中,许可机构对通行线路、运输车辆及货物进行检测、验算时,不得向承运人收取检测费、验算费。大件运输车辆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不得收取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应做好风机叶片大件运输咨询业务受理并及时给予客户答疑。起运地省份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即为该申请的总协调人,负责材料审查和转送、路线调整、督促反馈、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协调工作,全程为大件运输承运人服务。必要时,可申请交通运输部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公示指南内容,接受全社会监督。做好风电大件运输许可审批的监督工作,采用定期抽查、巡检、暗访等方式,检查各岗位办理大件运输业务情况,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出现问题,按规定受理、处理客户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大件运输许可中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省(区、市)大件运输许可部门可参照本指南开展风机叶片大件运输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大件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十条第二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九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公路、桥梁等进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梁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附件2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样式
临时行驶车号牌(正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背面)